没有一分钱的资金注入,赵某、李某等竟注册成立了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安徽省苏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苏婉公司”)。公司注册后,李某又在公司毫无能力的情况下,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,收取对方150万元保证金。近日,被告赵某、李某分别被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一审判处3年、11年有期徒刑。
2006年5月,赵某、李某及闵某(另案处理)商议成立公司,经营“蛋白质纤维素”,三人在实际未出资的情况下,骗取工商部门核准,成立了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安徽省苏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。
2006年12月23日,李某以“苏婉公司”的名义与合肥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了“蛋白质纤维素厂、办公楼、职工宿舍楼”工程施工合同,收取对方50万元保证金,用另一账户收取转账资金100万元,并于2006年12月28日将这100万元用于归还浙江一家公司。案发前后,李某已归还12万余元。法院另查明,在此案审理中,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代为向上述合肥一家建筑安装公司退赔150万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赵某、李某采取欺骗手段,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。此外,李某还构成合同诈骗罪。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(包法本报记者)
(合肥在线-江淮晨报 包法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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